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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将一批半成品运往区外一家企业继续加工成成品后再返回区内,是否可以?

问题:保税区内企业将一批半成品运往区外一家企业继续加工成成品后再返回区内,是否可以?
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贵司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将半成品发往区外加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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